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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义“6.1”爱心公益协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15-10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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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二条 社团性质:由志愿者自愿组成,从事非营利性、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组织。
第三条 社团宗旨: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公益行动,关注山区儿童、青少年,注重其文化、思想、观念成长。
第四条 社团精神:滴水成江河,关爱共成长。
第五条 社团须知: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和党的各项有关政策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接受国家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
第七条 业务活动范围:
调查核实山区儿童、青少年成长情况,利用媒体宣传,唤起社会及爱心人士的关注和参与,接受专项活动捐赠。
组织开展对山区儿童、青少年的文化、体育、心理、思想建设活动,促进其观念的提升、改善。
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。
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、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。
扶贫、帮困、助残、救灾等公益活动不作为协会的主要活动目标,由常务理事会一事一议决定是否参与。
第三章 会员
年满十八周岁,拥护本会章程的人员。
热心公益事业,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,品行优良,自愿无偿服务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。
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
(二)经常务理事会通过
(三)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、会徽(协会标识)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(三)服务活动建议的优先权。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所分配的工作。
(二)维护本会形象与合法权益。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,并交回会员证;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。
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决定终止事宜。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设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聘请或授予荣誉等。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。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,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六)提出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的人选方案。
(七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。
(八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为执行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,设理事长办公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。
第十八条 设宣传、财务、会员管理、活动策划及实施等工作机构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(一)会员会费。
(二)专项活动损赠、赞助。
(三)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。
(四)利息。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经费的使用:
(一)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社员中分配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(二)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(三)经费的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其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及社会公布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遵义市“6.1”爱心公益协会。
遵义“6.1”爱心公益协会